3、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约定无效。广东高院在(2020)粤民申1438号裁判中指出,法律服务公司(非律所)虽然提供了法律询问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但服务费收取标准达到了律师诉讼代理标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条款。这个司法判定值得广大法律咨询公司的重视,需要谨慎确定收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