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约定无效。广东高院在(2018)粤民申4928号裁判中指出,双方约定“当事人与债务人和解的,视为已收回全部债权,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律师费”,该合同条款限制了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进行和解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广东高院在(2018)粤民申13459号裁判中指出,代理合同约定“甲方不得避开乙方单独调解,如甲方单独调解结案,或委托起诉后撤诉仍需按本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支付全部代理费”,实际上是对调解、撤回起诉等诉讼权利作出限制,不符合涉案代理合同目的和性质。最高法在(2017)民申2833号裁判中指出,双方约定当事人“私自与被告和解仍按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收回额的40%提取风险代理费”,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条款。

2024-09-25 22: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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