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院:被告在一审中认可其签章真实性,但在二审中否认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340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一审中,被告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中,其虽提出对上述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和充分理由推翻其在一审中已认可的诉讼行为。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其鉴定申请,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4-09-23 08: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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