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由此可见,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广告是分区域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也仅限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优化区的临街玻璃在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