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法院参考案例:公司对其成立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即便借据加盖公司公章,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对其成立前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即便借据加盖公司公章,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富诉吴某龙、黄某琼、九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6-2-103-006 裁判要旨: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4-09-18 16: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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