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社保或工伤行政部门可在催缴社保费或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无须仲裁前置。一、社保部门在向用工单位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时,可直接对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并非必须先经仲裁裁决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二、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直接对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并非必须先经仲裁裁决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三、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单位的过错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实际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