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终于来了:全案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赣1104刑初287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2024-09-13 08: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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