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发生于2012年,按照当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荒山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高某某,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上述事项系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能够单独决定的事项,不能仅以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即认定合同有效。

2024-09-08 22:05:12
11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