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高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满足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涉案车辆须满足三个要素即实际发生了使用性质的改变、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形式要件上,平安保险公司需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刘某臣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

2024-08-28 2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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