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居间合同有效,但居间报酬过高,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酌情调整降低标准。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74号民事判决,该案裁判要旨: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过高约定,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且居间人并未证明其尚有其他合法的居间活动及付出。最终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调整降低,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虽然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但不外乎居间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提供居间服务活动不能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为前提,居间费用约定比例要合理等,并保留相关合法的居间活动及付出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被法院支持。
2024-08-24 07:56:38
41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