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居间事项促成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无效,居间费酌定支持。河南省高院(2021)豫民申176号民事裁定,该案裁判要旨: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居间人明知他人没有合法建筑施工资质、需要借用有资质的公司施工,仍为其居间介绍工程项目,损害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社会公共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签订居间合同后又以无效为由拒不支付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付部分费用。鉴于已签署居间合同并接受了居间服务,与其他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款的,现又主张居间合同无效,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有违诚信原则,故本案应当在认定居间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间人实际提供居间服务和支出费用的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工程实际造价的3%即25万元的居间费用)。

2024-08-24 07: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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