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配偶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配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第一套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属于执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