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如果异议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簿的记载来认定产权。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后提起诉讼的性质问题,由于异议登记仅起暂时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最终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确定依赖于更正登记,因此从异议登记制度的功能角度来看,异议登记本身表明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存在争议,就此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诉讼应仅指异议登记申请人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归属和内容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认定产权的归属。
2024-07-29 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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