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院裁判观点:当事人未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并以此判令解除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发方迟延交付开发软件的,并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尤其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委托方再次与开发方就交付时间进行协商,另行表示接受交付的,足以表明开发方的迟延交付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②判定是否应解除合同时,情势变更条款应审慎适用。在签约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存在签约时无法预估的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主动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判令解除合同。

2024-07-10 0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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