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院案例:交警部门不能证明对司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时,有两名正式警察在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有两名正式民警带领辅警在执行查处酒驾任务,但不足以证明在具体对赵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时,在场的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正式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遵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