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律师与律所以外其他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卢某(化名)是某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执业期间同时加入深圳奥某曼公司,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不久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卢某不符,于是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深圳奥某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00元及从2016年8月1日至8月18日期间的工资6114.94元、加班工资28500元等费用。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裁定驳回了卢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卢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卢某是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执业期间加入奥某曼公司,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双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劳动关系。卢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深圳中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卢某与奥某曼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广东省高院裁定: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2024-06-25 2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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