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签名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与合同签名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李鹰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合同所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能否直接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

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真实,但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代表权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另见张伯娜:《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任免争议应以股东会决议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

3.行为人私刻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进行合同诈骗情形下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行为,而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或者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4.以欺骗手段借用他人印章并加盖能否对抗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恶意,当事人以印章系他人以欺骗手段借用并加盖为由对抗合同相对人向其主张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5.他人伪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成立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企业法人签订合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该签字系他人伪造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6.合同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或变造时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书上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或者变造的印章,该加盖印章的行为并不当然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应当依据该合同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综合判定。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7.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后果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属于债务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8.夫妻一方转让共有股权而另一方未签字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夫或妻一方转让夫妻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另一方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但其对此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股权转让亦已实际履行,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另一方未签名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9.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持有的合同附件的效力

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持有的合同附件,对方不予认可且附件未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亦未一并加盖骑缝章或一并装订,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已交由对方持有的,除非附件持有者确有证据证明该附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附件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案例检索:见汤涛:《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10.代为签名或非典型签名的效力及其审查规则

杜玉玲与吴敏杰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书上使用了代签名或非典型签名的,如果从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具体情况等方面考察,能够认定确系当事人本人签署,则其代签名或非典型签名与签署正式姓名全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笔迹鉴定。案例检索:见崔拓寰:《本人签署的非典型签名与签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11.抵押合同盖章存在瑕疵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广州威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染料进出口联合公司长化分公司、重庆富隆实业有限公司、电白县华字大酒店有限公司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抵押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非抵押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抵押人亦否认其曾经提供过抵押,但抵押权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案例检索:载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卷(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291页。

12.根据盖章的空白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订立的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根据抵押人出具的盖有其公章的空白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订立抵押合同,且抵押人未声明其出具盖章的空白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后至签订抵押合同时尚需再行协商的,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成立、有效。

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617—622页。

13.抵押人拥有两枚公章情形下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

辽宁大连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等信用证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虽然拥有两枚公章,但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用公章合法有效,抵押人事后以该枚公章被收缴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更换为由主张抵押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38—444页。

14.公司财务负责人代表公司在抵押合同上签名效力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周口市食品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公司自愿以其财产提供抵押,并授权其财务负责人代表公司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且对授权委托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及抵押财产清单未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认定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系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抵押权合法有效。案例检索: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67—575页。

15.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的签章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东方贸易株式会社与韩锦途、苏州锦新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未经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的签章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实际投资而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自己,显名股东知情后并未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以行为实际履行该合同的,应当视为其追认了隐名股东的无权代理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已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显名股东不得再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案例检索:见鲍颖焱:《伪造签章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经追认可有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0期。

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的股权未经股东签字确认的效力

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双瑞、天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其独资子公司的股权,其股东是否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确认,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案例检索:见施皓毅:《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2024-06-05 18:08:33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