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无视辩护律师意见导致冤假错案被判刑

法官无视辩护律师意见导致冤假错案被判刑
李鹰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全国各、直辖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别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申请调取证据、代理申诉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辩护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充分表达辩护律师的意见观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此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防止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防止冤假错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保护法官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不排除存在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某些法官“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对辩护人意见置之不理,甚至于错误地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因素之一,辩护律师的存在就是多余的,部分法官对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提出的无罪意见置之不理,甚至在裁判文书中对相关意见及证据要么就是置之不理、只字不提,要么就是都是一笔带过,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至于为什么不符?存在哪些不符?避而不谈。总之,对辩护意见的回应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正是刑事律师最郁闷的事情。

主审案件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置之不理,既不说采纳,也不说不采纳,更不说为什么不采纳,相当于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该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一样,笔者记得曾经代理许某溪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件,该案一审因为法官没有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复,置之不理,既不说采纳,也不说不采纳,更不说为什么不采纳,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法官发回重审的理由就是,一审中没有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针对性回应,案号为2017)川17刑终19号,从该案二审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是非常重视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没有依法认真全面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最终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案一审案号为2011)舞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二审上诉案号为2012)漯刑二终字第15号裁判日期:2017年11月01日此案中尽管承办法官王某荣把案件提交上审委会讨论,并进一步请示中级法院,就是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置之不理。不认真审查证据,没有发现证据材料之间明显存在相互矛盾,没有对存疑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而是一味地按照内部那一套规则进行反反复复地所谓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等。最终该法官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在上诉书中还称其冤枉,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上诉主要理由分别是:1.王某荣在办理于案过程中已经非常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对案件处理时多次汇报,非常慎重,在2002年当时的司法环境无法排除“三无证据”,认定王某荣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不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2.该案属于疑难复杂类型案件,王某荣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偏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3.该案最终被改判无罪是因为再审时调取了新的证据,对此王某荣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王某荣案在适用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和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上存在竞合,应当选择适用特殊条款的399条,认定王某荣不构成犯罪。此案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官也是一种警示: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需审慎对待,定罪量刑的证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要求进行审查,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中的被告人王某荣(承办法官)对于某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重视。即没有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无提取人、无提取说明、无原件存放说明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票据复制件未与原件核对以确定真假;对于杜有德出具的收条中收到汇款凭证的日期早于汇款凭证记载日期这一明显矛盾,未发现并予以排除。案发后经河南省公安厅鉴定,淮阳县土地局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表中于某哲的签名和指印均非于某哲本人所留;上述中国农业银行汇款票据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均系伪造,证人杜有德、李某等人的证言经进一步核实均系伪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荣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没有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被告人于某哲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荣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在于某哲一案中不存在违法审判之处,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荣在办理于案过程中认真履行了职责,对案件处理多次汇报,非常慎重,2002年当时的司法环境无法排除’三无证据’,认定王某荣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荣在审理于某哲诈骗案件过程中,对于某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认真调查核实,未将书证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未发现并排除证据中的明显矛盾,根据伪证认定了错误的事实,原判认定其未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于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被改判无罪是由于再审时调取了新的证据,王某荣对因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以及新证据出现导致的裁判结果错误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荣在审理于某哲诈骗一案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其法定审查职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导致案件错误定罪,王某荣是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均不影响王某荣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王某荣案件在适用刑法397条和399条上存在竞合,应当选择适用特殊条款的399条,认定王某荣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罪名为玩忽职守罪,与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竞合和选择适用关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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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15: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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