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盗窃一人使用暴力,其他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摆脱、逃脱抓捕,而不是为了抗拒抓捕。前者更倾向于被动地逃跑,趁人不备的间隙趁机逃跑逃离现场,后者更倾向于积极地主动地攻击被害人的身体,甚至于危机受害人的生命。
其次,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强度较小。因为转化抢劫的行为要达到与普通抢劫相当的程度,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无论是一般抢劫还是法律拟制的转化抢劫,最低限度要求都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他人意思活动的自由。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最初的目的可能仅是盗窃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此时暴力、威胁的程度应界定为以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抓捕等为限。因此,如果行为的暴力强度较小,不能评价为转化型抢劫的行为。
最后,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为了摆脱抓捕逃离现场从而实施的拉扯、推搡、头撞、手拐、手抓、脚踢、嘴咬等暴力程度较小的行为,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侵犯他人意思活动自由的主观目的,即转化型抢劫的意图。比如,行为人盗窃后正准备逃跑,失主身强力壮正在抓捕行为人。此时行为人被摁倒在地,为逃跑逃离现场将与进行的失主推倒,继而逃走,主人未受伤,行为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即不以抢劫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6日,法发〔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陈万学抢劫、刘永等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40号)《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44号)裁判摘要: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不能随之转化。《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由于其中一部分共犯的行为使犯罪的性质发生转化,即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的行为性质是否也都随之转化?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征是先窃取财物后使用暴力,要认定各个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之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反之,其行为就不发生转化,仅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号)裁判摘要: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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