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律师代理民事再审案申请检察院监督获改判

李鹰律师代理章某运与邹某桦及竹某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章某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30条规定,委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为其再审诉讼代理人。
李鹰律师解答章某运咨询民诉执行案,认为法院调解存在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提供资料信息了解到,章某运与邹某桦及竹某煤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案,某法院2020年10月受理,并于当月某日下午在法院E调中心进行调解。据调解暴露结合章某运陈述,承办法官没有对章某运和邹某桦进行询问了解案情,将预先制作好的调解笔录给章某运和邹某桦签名捺印,然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现九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其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项资金来源及其用途分别是什么?民间借贷款项是否交付?本金的金额高达几千万及其月息高达7分是如何约定的?是否存在提前收取利息(即民间俗称的砍头息)情形?利息是否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限等等,据章某运陈述,法官对上述一系列问题均没有进行询问核实调查等就制作民事调解书。章某运陈述本案存在提前收取利息情形,有银行转账为凭。并且最高月利息达7分,该利息已经远远高于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利息,在法院调解的时候,章某运已经支付给邹某桦利息287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柒万仟元整)。邹某桦的职业与经济来源与该案借款本金存在严重不符。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中,并没有扣除邹某桦提前收取利息,而是依据邹某桦单方面陈述进行制作调解书,将一些关键的严重影响调解的合法性因数进行省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本案诸多情形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相符。
李鹰律师用专业知识、专注的精神对待委托案件
李鹰律师保持着专业、专注的精神,不遗余力的开展代理工作,切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诺言。要依法阻止法院继续执行错误调解形成的调解书载明事项,就必须纠正法院的违法调解,达到撤销调解书之目的。因为该案属于民事调解结案,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调解结案,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即便是判决结案,申请再审的期限也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要改变或者是纠正法院的错误调解,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当事人同意申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最初审查认为,自愿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检察院也不会启动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经过多次与检察院领导交流沟通,通过裁判文书网下载沿海某法院法官违法调解民事案件,该法官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例给检察院参考,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作出启动检察建议。法院接到检察院建议函,由立案庭法官展开调查,通过多次开庭审理决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又多次进行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了202年10月制作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该案取得了再审改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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