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律师为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的 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李鹰律师为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的
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法院审理认为罪名不成立,检察院撤回起诉。
李鹰律师代理董某娇、黄某涛、刘某浩、刘某超、唐某伟等42人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中的唐某伟刑事案件,检察院以上述被告人涉嫌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唐某伟进行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罪名不能成立。
李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之日起第一时间前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经过多次反复会见、大量的查阅案卷及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反复认证逐一核实,李鹰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唐某伟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的罪名不成立。在与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行多次交流,在同案的其他7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官多次通知李鹰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被委婉拒绝。
李鹰律师用专业、专注的精神对待委托案件
李鹰律师们保持着专业、专注的精神,不遗余力的开展辩护工作,切实践行为自由辩护的诺言,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认为公诉人指控唐某伟涉嫌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罪名不成立的主要理由在于:(1)上游诈骗需要查实并达到犯罪程度。
成立共犯需以正犯构成犯罪为要件,因而相关的犯罪行为均需确认存在,且在适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均需达到犯罪程度。本案中,提供银行卡流转资金链条较长,有些银行卡被用作一级卡,直接接收被害人资金;有些作为二级卡、三级卡等仅用于流转资金、洗钱。结合本案刘某浩、刘某超、唐某伟等人在提供银行卡时或之后,往往不清楚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阶段。对于不明知电信诈骗正犯者是否既遂的,也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2)行为人的参与时间节点。在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行为(提供银行卡或套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取决于如何理解帮助犯的参与时点。一般而言,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在诈骗正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前加入;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后再提供银行卡的,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排除上游犯罪既遂后再将款项转给刘某浩、刘某超、唐某伟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不能忽视的是,《电诈意见》第 4 条第 3 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是诈骗罪的共犯。辩护人以为,该规定是基于共同犯罪人员的分工不同而作出的规定。在与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进行多次交流,在同案的其他7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官多次通知李鹰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被委婉拒绝。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检两院反复开庭前反复交流沟通,最终检察院对该罪名撤回起诉,将该案以被告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起诉。
2023年10月26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对在案八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过程中针对检察院撤回对诈骗案件的起诉进行了核实,仅仅是对被告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审理,审理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于10月29日复庭对8位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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