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 执业年限:13年
    四川-成都-武侯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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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
律师

李鹰律师代理牛某瑜涉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嫌疑人获得释放,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牛某瑜家属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侦办的诈骗案嫌疑人牛某瑜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牛某瑜不构成诈骗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对牛某瑜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犯罪嫌疑人牛某瑜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名的成立要符合几个要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实施了诈骗行为让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三是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损失。 根据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牛某瑜了解的情况,2021年左右(具体时间以查明为准)牛某瑜向杨某敏借款,借款用途是偿还承包工程亏损所欠债务。借款前,牛某瑜与杨某敏彼此认识,并共同合伙做生意。杨某敏

2024-04-11 12: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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